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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L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
其他/待認定 ILDV 2026-04-2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

債  務  人  洪敏翔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045元,及自支付
  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
    00。(二)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6,045元(
    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
    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