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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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王登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99,135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4月
2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2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3,5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,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8月
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5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5,6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,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(三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3500元 王登鴻 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23% 002 275635元 王登鴻 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5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23500元 王登鴻 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275635元 王登鴻 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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