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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彭原尉(原名彭劍誠)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8,709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彭原尉(原名彭劍誠)於民國85年07月01日向債權
    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0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03月22日止未受償
    之循環利息12,96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,391元。已結算未
   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
    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
   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    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  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    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   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
    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
    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    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(六
    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
    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
   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  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2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0351元 彭原尉(原名彭劍誠)Z000000000CD 自民國102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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