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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劉士銘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2,869元,及其中本
    金76,215元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23日、112年2月14日開始與債
    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    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
    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
   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    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
    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9日止,帳款尚餘82,869元,
    及其中本金76,215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    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(三
    )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
    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
    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
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
   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
    受,於此敘明。
    (四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
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   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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