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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麗琛  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4,056元,及其中本
    金39,847元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0年9月5日、105年2月16日
   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
    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
    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
    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    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
   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
    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
    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8日止,帳款尚餘(以
    下同)44,056元,及其中本金39,847元未按期繳付。(二)
    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8日止,帳款尚餘44,056元及其中
    本金39,84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   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
    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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