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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程俊維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4,455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5
   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33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,0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    書,於自民國111年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
    率依年利率11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 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6,156元及相關
   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
    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
   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   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三)緣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4月13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
    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   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
   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    借款14,2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
    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
    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
    。(四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
    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3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092元 程俊維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33% 002 66156元 程俊維 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03% 003 14207元 程俊維 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0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4092元 程俊維 暨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66156元 程俊維 暨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14207元 程俊維 暨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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