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祈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30,745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10.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1,6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 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9,112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(三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
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1633元 陳祈仰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3% 002 419112元 陳祈仰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11633元 陳祈仰 暨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419112元 陳祈仰 暨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