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佑勳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7,131元,及其中本
    金26,153元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9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    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    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
  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
    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    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
    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
   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    。
    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18日止,帳款尚餘27,131元,
    及其中本金26,153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    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
   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   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    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    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