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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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立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7,653元,及其中本
金27,283元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
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
國115年1月25日止帳款尚餘(以下同)27,653元,及其中本
金27,283元未按期繳付。
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5日止,帳款尚餘27,653元及
其中本金27,28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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