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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林宥芯(原名林霜妤)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98,557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林宥芯(原名林霜妤)於民國92年11月06日向債權
    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0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07月30日止未受償
    之循環利息402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3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
   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
   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
   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
   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    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    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
    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   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
    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    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(六)
   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    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
   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    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1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4201元 林宥芯(原名林霜妤)Z000000000CD 自民國102年0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235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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