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(2026-02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2-11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614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
被 告 袁藝家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0萬60元,及自114年6月10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;暨
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113年1月9日向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
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
碼0.575%計息,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8年1月10日止,前12
個月按月付息,自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如有一期
未履行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且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
款利率10%,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20%
計付違約金。惟被告自114年6月9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,業
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
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返還借款、利息及違約金等語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
及啟動金貸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債權計算書等件為憑(見
本院卷第9頁至第25頁),本院綜合前開事證,堪信原告主
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宗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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