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2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8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
許平
被 告 御尊軒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蕭純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御尊軒有限公司、蕭純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柒
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,及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御尊軒有限公司、蕭純純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御尊軒有限公司、蕭純純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
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
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御尊軒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6日邀同被
告蕭純純為連帶保證人,共同於114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
臺幣(下同)200萬元,分為1,400,000元及600,000元2筆貸
,其2筆借款期間分別均自113年3月8日起至116年3月8日,
共5年,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共分36期,借款利率按
自撥貸日起,採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(月)利率機動利率加
碼百分之4.54按日計付,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,又未依約
繳付利息或清償本金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詎料被告御尊軒有限公司從11
4年3月9日起未依約履行,尚欠原告本金1,374,949元及如附
表所示其利息、違約金屆期不為清償,依約上開債務視同全
部到期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
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御尊軒有限公司、蕭純純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
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
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戶
主檔查詢㈠、放款帳號最進截息日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
明細、產品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。被告御尊軒有限公司、
蕭純純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
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
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御尊
軒有限公司、蕭純純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靜宜
附表:
編號 借款金額 (新臺幣) 餘欠金額 (新臺幣)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 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1,400,000元 962,466元 113年3月8日 116年3月8日 114年3月8日 週年利率6.62% 自114年3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0日起 至114年10月9日止 自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600,000元 412,483元 113年3月8日 116年3月8日 114年3月8日 週年利率 6.26% 自114年3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0日起 至114年10月9日止 自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2,000,000元 1,374,94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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