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3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2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
被 告 王必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
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
(下同)6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18年9
月11日止,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
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.575機動計息,每月繳付一次,並自1
12年10月11日起開始繳付,另自實際撥款日起,共分72期,
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,立約人
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;如有遲延願依所約定利率計付遲
延利息;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
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照前開利率百分之10、逾期超過6
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。嗣被告與金融機
構全體債權人於113年7月18日簽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,約
定113年8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,共
分180期,每月以9,037元依各債權金融金構之債權金額比例
清償各項債權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。又原告簽約時之債權金
額為564,703元,每期可分配清償金額為3,900元。詎料被告
未依約繳款,依上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4條約定,原告
得回復原契約條件繼續訴追,而被告積欠原告539,539元及
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爰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
陳述。
四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
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臺北地方法院
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67號民事裁定、前置協商/調解提前
還款債權餘額計算表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及戶籍謄本等件
影本為證,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
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
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故原告主張之事實,
應堪信屬實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
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葉宜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