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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(2025-12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04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11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陳祉霖  
被      告  陳威樺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
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
幣捌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陳威樺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   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臺灣中小企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日向原告申辦貸款並簽訂
    貸款契約,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之中期貸款,
    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3日起至118年5月3日止,借款自實際撥
    款起,以每個月為1期,共分60期,本息按期平均攤還,如
    分次撥付者,嗣後各次撥款之本息按上述剩餘期數攤還,利
    息按月計付,每期攤還之金額及日期依各次撥貸時立約人所
    出具之借據為準,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
    利率加年利率0.575機動計息(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
    ),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
    ,即隨同調整,又逾期付息或清償本金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
    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
    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詎料被告未
    依約還款,僅攤還至114年4月17日之利息及114年4月3日當
    期攤還之本金,依約上開債務視同全部到期,並以原告依法
    向法院請求時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
    .575%(計算式:1.72%+0.575%=2.295%),爰依消費借貸之
   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何聲明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
    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借據、授信約定書、撥還款明細查詢
    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及債權計算書等件影本為證。被告
    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
    辯供本院斟酌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請
   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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