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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9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昱文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
   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」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
    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
    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
   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
    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查兩造之貸
    款契約書(下稱契約書)第10條約定「本借據涉訟時,甲乙
    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此有上開契
    約書在卷可稽。再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,並無涉及專屬
    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,是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,上開合意
    管轄之約定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從而,本件應由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   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靜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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