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0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65號
聲  請  人  游名鴻  


相  對  人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
相  對  人 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
相  對  人  郭耀中即櫂亨企業社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1,188元
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   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
   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   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    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
    25、第466條之3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
    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、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
    之必要費用,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第
    一審經本院112年度宜簡字第187號判決,關於訴訟費用諭知
    「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相對人)連帶負擔22%,餘由原告(
    即聲請人)負擔。」嗣聲請人不服上訴第二審,經本院113
    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決確定在案,關於訴訟費用諭知「第二
    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,由上訴人負擔;關於附帶上訴部
    分,由附帶上訴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宅
    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。」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本件聲請人於第
    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400元、支出鑑定費50萬元
    ,共計505,400元,依本院112年度宜簡字第187號判決之諭
    知,由相對人連帶負擔22%即111,188元(計算式:505,400
    元×22%),餘由聲請人負擔,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
    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11,188元,並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另相對人台灣宅配
    通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主張於訴訟中已明確主張本件無鑑定之
    必要,故不應將鑑定費列入訴訟費用等語,然經本院調閱第
    一審卷宗內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,記載兩造當事人
    均同意法院送鑑價及選定之鑑價單位,是該筆鑑定費用係進
    行訴訟之必要費用,應列入計算,併此敘明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