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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(2025-09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52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郭綺麟  
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78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
新臺幣16萬元,准予返還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   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   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   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    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2號民事裁定為假扣押,曾提
    供新臺幣16萬元為擔保,並以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78號提存
    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,同意聲請
    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
    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、提存書影本
    、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之同意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
    本等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
    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
  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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