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9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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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 謝明俊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
權亦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謝明俊於民國111年5月6日以其
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
負債務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53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
押權,並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14年5月9日向請人借款4
44萬元,惟未依約履行還款,尚餘本金3,999,852元及利息
、違約金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款契約書暨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
帳務明細資料、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、土地建物登記謄
本等件為證。本院並於114年11月19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。從而,本
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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