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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30號
聲  請  人 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賈德威  


相  對  人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中文  
相  對  人  陳宜胤  


關  係  人  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宜胤  
關  係  人  高筱祺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  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,於最高限額
    抵押權亦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關係人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邑
    昇公司)於民國112年8月、113年4月、113年10月間4次以分
    期付款方式簽訂契約書、本票向聲請人購買物料,為擔保債
    務履行,邑昇公司與負責人陳宜胤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    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現在
    及將來於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的履行,並經登記在案。嗣
    關係人邑昇公司因故協商持續繳款至114年6月後未再還款,
    尚餘146,958,623元未清償,另關係人邑昇公司於112年9月8
    日將宜蘭市○○○段000地號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僑馥建築經
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,惟不因此而受影響,故聲請拍賣抵押物,
    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買
    賣合約書、本票、信託契約書、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關係人邑昇公司陳述意見略以:本公司已於日前達成新資方
    入主並承購全案現況之協商,因公司新經營團隊變更及股權
    轉換作業尚須些時日,新經營團隊將主動與聲請人聯繫並繳
    清積欠之本息等語。
四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,祗須抵押
    權已經依法登記,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
    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,至本件抵押物所擔保債權存
    在與否及其範圍之爭執等情事,均屬實體爭執,非形式審查
    之非訟程序所能審認。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,債務清償
    期業已屆至,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,形式上合於實行抵
    押權之要件,故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
    動產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   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許敏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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