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(2025-09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9
案號:司家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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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63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定有明
文,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、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
規定,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次按非訟事件之
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
第三十條之一復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林煜騰已死亡,其繼承人已向
法院拋棄繼承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,
為瞭解繼承情形,而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7號拋
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固據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等件
,惟未提出被繼承人林煜騰之除戶謄本。故本院於民國114
年7月8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,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在案,有
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於法不
合,自應予駁回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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