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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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431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楊敏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紹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。
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
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紹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
務人已於102年12月25日死亡,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是
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已死亡,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
執行,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,已無從命債
權人為補正,是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三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
第249條第1項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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