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黃志華  
債  務  人  凱立自動化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袁志堅  

債  務  人  袁志堅  

            羅宇安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652,004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