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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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月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36,253元,及本金2
32,908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林月霞於民國91年5月8日、98年1月8日開始相繼與
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
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
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
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
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
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
%)計算之利息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7日止帳款尚餘236,253
元,及其中本金232,908元未按期繳付。㈡查債務人等至民國
114年12月7日止,帳款尚餘236,253元及其中本金232,908元
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
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,實感德便!㈢原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於9
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「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」合併,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,消滅銀行為國泰
商業銀行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
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
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
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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