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月霞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36,253元,及本金2
    32,908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㈠緣債務人林月霞於民國91年5月8日、98年1月8日開始相繼與
   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
    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
    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
    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  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
    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
   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
    %)計算之利息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7日止帳款尚餘236,253
    元,及其中本金232,908元未按期繳付。㈡查債務人等至民國
    114年12月7日止,帳款尚餘236,253元及其中本金232,908元
    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
    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  ,實感德便!㈢原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,於9
    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「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」合併,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,消滅銀行為國泰
    商業銀行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
    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
   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
    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