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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吳佳昕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61,297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吳佳昕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13日止累計216,868元正未給付,其中214,271元為本
    金;2,59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佳昕於民國112年07月31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
    9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0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244,429元正未給付,其中23
    8,279元為本金;5,450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    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   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   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8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4271元 吳佳昕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%計算之利息 002 238279元 吳佳昕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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