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佳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61,297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佳昕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3日止累計216,868元正未給付,其中214,271元為本
金;2,59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佳昕於民國112年07月31日向債
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
9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5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244,429元正未給付,其中23
8,279元為本金;5,450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4271元 吳佳昕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%計算之利息 002 238279元 吳佳昕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