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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林佳慧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1,631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佳慧於民國108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01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10日止累計40,744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273元為本金
    ;2,37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佳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    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
   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3
    0,887元正未給付,其中28,777元為消費款;2,110元為循環
    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2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8273元 林佳慧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28777元 林佳慧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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