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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忠哲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35,425元,及自民
    國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34計算之利
    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
 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6年6月9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.34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135,4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㈡茲債
    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    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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