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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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83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張覺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,300,839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張覺前於民國(下同)113年1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
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14
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0月2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572
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
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
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;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
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
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
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張覺前於11
1年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
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
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
0月1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914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
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
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
以300元;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3
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
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張覺前於81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
結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617元及違約金
暨手續費28268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
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
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
以300元,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3
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
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㈡
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
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
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2
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
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
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(利息)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38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9429元 張覺前 自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4% 002 984409元 張覺前 自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99% 003 598630元 張覺前 自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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