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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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呂張惠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,424元,及本金29,0
29元,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91年1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
用契約,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
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
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㈡、查債務人至
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,帳款尚餘32,424元,及其中本金29,
02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
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㈢三、原匯通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
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國
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
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
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
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
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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