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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藍培華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9,245元,及如附表所
    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藍培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4年10月06日止累計39,245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25
    4元為消費款;99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    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
    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   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0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8254元 藍培華 自民國114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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