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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心宜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3,064元,及本金30
    ,020元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
    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    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    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
    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
    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㈡查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23日止,帳款尚餘33,064元,及其中
    本金30,02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
    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㈢另按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   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    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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