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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馮苙苃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0,097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馮苙苃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按月清
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0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   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   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    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   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   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1
    日止累計25,972元正未給付,其中23,780元為本金;899元
    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    利息。㈡債務人馮苙苃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3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56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    0月21日止累計25,528元正未給付,其中23,560元為本金;6
    76元為利息;1,2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    示之利息。㈢債務人馮苙苃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
    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17採機動利率
    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   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    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   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    114年10月21日止累計28,597元正未給付,其中26,443元為
    本金;861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3)所示之利息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    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    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   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8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780元 馮苙苃 自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01%計算之利息 002 23560元 馮苙苃 自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56%計算之利息 003 26443元 馮苙苃 自114年10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17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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