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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羅榮連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8,847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
    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    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
   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   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
    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
   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
    4年10月7日止,帳款尚餘68,847元,及其中本金67,609元未
    按期繳付。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,帳款尚餘68,
    847元及其中本金67,60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
   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
    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8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670元 羅榮連 自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29600元 羅榮連 自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3 17339元 羅榮連 自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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