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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吳明洋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60,940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月25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
    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    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    款77,4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
    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1月23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5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    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    借款107,6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    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明。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2
   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83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75,87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   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    予陳明。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    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(利息) 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43號  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7429元 吳明洋 自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107636元 吳明洋 自11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3% 003 75875元 吳明洋 自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3% 

附表(違約金) 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43號  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77429元 吳明洋 暨自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7636元 吳明洋 暨自114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 003 75875元 吳明洋 暨自114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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