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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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明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60,940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月25
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
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款77,4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
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
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1月23
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5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借款107,6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
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明。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2
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8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75,87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予陳明。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(利息)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43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7429元 吳明洋 自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107636元 吳明洋 自11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3% 003 75875元 吳明洋 自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3%
附表(違約金)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43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77429元 吳明洋 暨自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7636元 吳明洋 暨自114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 003 75875元 吳明洋 暨自114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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