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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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曾于熙(原名曾淑佳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6,202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曾于熙(原名曾淑佳)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向債權
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未受償之
循環利息514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
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
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
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
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
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
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
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
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
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
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1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9561元 曾于熙(原名曾淑佳) 自114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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