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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謝明俊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71,709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0月
    14日向債權人借款1,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53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43,1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    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   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    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    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㈡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
    書,於自民國111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30,000元,借款利
    率依年利率9.5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 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1,805元及相
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    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㈢、緣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9月12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18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73%計算,債務人若未
   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   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    人借款126,7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   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    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
   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47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3187元 謝明俊 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53% 002 201805元 謝明俊 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5% 003 126717元 謝明俊 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7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43187元 謝明俊 暨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201805元 謝明俊 暨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126717元 謝明俊 暨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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