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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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廖維彥
債 務 人 御尊軒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蕭純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0,745元,及
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204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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