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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許舒渝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01,095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許舒渝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  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   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
   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9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214
   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    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    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
   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
    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
    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
    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
    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
    費:每卡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    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
    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    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4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2681元 許舒渝 自114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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