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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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林素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3,212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林素玲於民國97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2
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
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
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
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
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
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
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
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
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
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4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0083元 林素玲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二、若
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
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
項表)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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