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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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宋惠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9,480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宋惠雯於民國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1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9月19日止累計19,857元正未給付,其中17,547元為本金
;1,520元為利息;7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宋惠雯於民國112年09月19日向債
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14
年0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9月19日止累計18,133元正未給付,其中15,
959元為本金;1,381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宋惠雯向債權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
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
4日止累計21,490元正未給付,其中19,059元為消費款;1,2
25元為循環利息;1,2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3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547元 宋惠雯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2 15959元 宋惠雯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3 19059元 宋惠雯 自民國114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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