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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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芳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20,716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5月14
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5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
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人借款58,9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
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明。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2
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8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56,0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予陳明。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
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305,7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併予陳明。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
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(利息)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13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953元 黃芳筠 自114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3% 002 56050元 黃芳筠 自114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83% 003 305713元 黃芳筠 自114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附表(違約金)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13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8953元 黃芳筠 暨自114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56050元 黃芳筠 暨自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305713元 黃芳筠 暨自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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