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(2025-10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游明珠  


            游振德  
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胡雅雯
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昌進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昌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本院裁定如下: 
  主 文
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
捌仟肆佰貳拾肆元。  
上訴人游明珠、游振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
費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
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   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    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
    文。復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
   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。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
    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
    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
   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
    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又訴請確認抵
    押權、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,均屬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,應依上開規定核
    定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
    旨參照)。末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
    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先位聲明:㈠上訴人即
    被告游明珠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、土地(下合稱系爭不
    動產)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即原告。㈡上訴人游明珠應將如
    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。㈢確認上訴人
    游振德就如附表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系爭債權不存在
    。㈣上訴人游振德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
    登記予以塗銷。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先位聲明㈠係
    依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,按被上訴人陳報系爭不動產價
    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0萬元;其先位聲
    明㈡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其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623萬
    元;先位聲明㈢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而其供擔保之物即
    系爭不動產價額900萬元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,200萬元,故
    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9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;至先位聲
    明㈣請求上訴人游振德塗銷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
    部分,核其所為其訴訟經濟目的與先位聲明㈢同一,最終目
    的均為一致,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。是本件先位聲明
    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2,423萬元(計算式:900萬
    元+623萬元+900萬元=2,423萬元)。
三、又本件備位聲明:㈠上訴人游明珠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
    予原告;㈡上訴人游明珠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
    權登記予以塗銷;㈢上訴人游明珠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備位聲明
    ㈠係依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,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
    不動產之價額核定為900萬元;備位聲明㈡核屬因債權之擔保
    涉訟,以其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623萬元;備位聲明㈢核屬因
    債權之擔保涉訟,而其供擔保之物即系爭不動產價額900萬
    元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,200萬元,故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9
    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故本件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
    合併計算核定為2,423萬元(計算式:900萬元+623萬元+900
    萬元=2,423萬元)。
四、從而,本件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
    者,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,核定為2,423萬元
   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,224元(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
    法),扣除被上訴人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6,800元,尚應補
    繳28,424元。
五、另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
   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,提起上訴者,若未依上
    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    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    定有明文。經查,上訴人游明珠、游振德不服本院113年度
    重訴字70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,
    惟上訴人游明珠、游振德就其他敗訴部分(即被上訴人敗訴
    部分)不具上訴利益,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,應屬誤
    載。經核上訴人游明珠、游振德之上訴利益,按前開核定價
    額為2,423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,586元(適用113年12
    月31日之後新法),未據上訴人游明珠、游振德繳納,茲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游明珠、游振德
   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。
六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除對於本裁定
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,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
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宜
附表一:
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 1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 2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3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 4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房屋(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0號) 全部  
附表二:
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設定義務人 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日期 抵押權種類 登記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(新臺幣) 設定權利範圍 1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游明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4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 跨縣巿(三重宜蘭)字第000530號 636萬元 10分之1 2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游明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4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 跨縣巿(三重宜蘭)字第000530號 636萬元 全部 3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房屋(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0號) 游明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4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 跨縣巿(三重宜蘭)字第000530號 636萬元 全部 
附表三:
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設定義務人 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日期 抵押權種類 登記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(新臺幣) 設定權利範圍 1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游明珠 游振德 113年7月8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 宜登字第099250號 1,200萬元 10分之1 2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游明珠 游振德 113年7月8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 宜登字第099250號 1,200萬元 全部 3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游明珠 游振德 113年7月8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 宜登字第099250號 1,200萬元 10分之1 4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房屋(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0號) 游明珠 游振德 113年7月8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 宜登字第099250號 1,200萬元 全部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