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LDV 塗銷地上權等(2026-06-02)
其他/待認定
ILDV
2026-06-02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91號
原 告 吳陳碧照
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
楊家寧律師
莊銘有律師
追加 原告 陳立人(陳長庚之繼承人)
陳立德(陳長庚之繼承人)
林玠銘(林陳淑齡、林澄源之承受訴訟人)
謝世德
陳虞鎰
藍友吟
林倖妤(林澄源之承受訴訟人)
林芸衣(林澄源之承受訴訟人)
被 告 黃春豪
法定代理人 黃泓仁
訴訟代理人 黃泓文
被 告 黃春風
黃培鎕
上二 人之
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
歐瓊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裁定關於命「林倖妤、林芸
衣為追加原告林澄源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」部分之裁定應
予廢棄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
然停止。」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
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」同法第168、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惟繼承之拋棄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。民法第1175條
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追加原告林澄源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死亡,其法定
繼承人為林玠銘、林倖妤、林芸衣,惟其中林倖妤、林芸衣
已拋棄繼承,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5年3月17日准予備
查,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。是本院前以115
年3月12日裁定命林倖妤、林芸衣承受訴訟,於法尚有未合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翁靜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