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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61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郭鴻威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
   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
   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
    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
    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迄今仍未補正
    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,其訴自
    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法 官 夏媁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琬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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