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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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88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薛秀眉間請求
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352,588元(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2月10日前
已到期之利息,計算詳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7,412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
元,尚應補繳16,912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
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施馨雅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) 1 請求金額 770,394元 2 利息 312,111元 102年9月5日 115年2月10日 15% 582,194元 總計 1,352,58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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