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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88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原告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薛秀眉間請求
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352,588元(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2月10日前
已到期之利息,計算詳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7,412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
元,尚應補繳16,912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
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法  官 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施馨雅
附表:  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) 1 請求金額     770,394元 2 利息 312,111元 102年9月5日 115年2月10日 15% 582,194元 總計      1,352,58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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