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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LDV 補繳裁判費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ILDV 2026-06-0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10號
原      告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詩劼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
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萬1,91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,221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法  官  蔡仁昭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宗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