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LDV 補繳裁判費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ILDV
2026-06-09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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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10號
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詩劼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
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萬1,91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,221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謝宗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