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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LDV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ILDV 2026-06-08 案號:司繼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368號
聲  請  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(即被繼承人張新基之
  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)

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
非訟代理人  鄞守毅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核定聲請人代墊被繼承人張新基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仟伍
佰捌拾陸元。
核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張新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伍仟
柒佰陸拾元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05號
   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新基之遺產管理人。現茲因被繼承人
    張新基所有遺產坐落於宜蘭縣○○市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以下
    簡稱系爭土地)由被繼承人債權人聲請執行,而系爭土地業
    由應買人於公告應買程序應買,將進行分配。惟因本案並無
    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,爰聲請依財政部訂頒之「代管
   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」之規定,以拍定之系爭土地價
    額新臺幣(下同)384,000元之總值1.5﹪計算聲請人之管理
    報酬。且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代墊支出費用為2,
    586元(即本件裁判費用1,000元+公示催告聲請費1,500元+
    閱卷費86元),為此請求酌定報酬及聲請人於代管期間因管
    理遺產所墊付費用等語。
二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    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    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。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
   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
   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。民法第1183條、家事事件
    法第182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,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05號
    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、本院115年4月17日宜院偉114司執
    溫字第4204號民事執行處函、聲請公示催告費收據及閱卷影
    印費收據(以上均為影本)等件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職權調
    閱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卷,足見聲請人確已
    進行遺產管理人職務,則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尚須為清償
    債務、歸繳國庫等相關事宜,顯尚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
    產之職務,故參酌財政部定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
    業要點」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
    值百分之1點五之規定,本院認遺產管理報酬不宜超過被繼
    承人遺產現值1.5%,及本件現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完成之程
    度,認本件管理報酬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.5%計算即5,760
    元【384,000元×1.5﹪=5,760元】,應屬適當。另計聲請人管
    理本件遺產所代墊費用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3年度司家催
    字第6號卷宗核閱無誤,且復核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影本
    相符一致,堪信為真。則代墊費用合計為2,586元(公示催
    告聲請費1,000元+閱卷費86元+本件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
    酬之聲請費1,500元)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