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LDV 求償債務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ILDV
2026-03-26
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7808號
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債 務 人 陳查禮即陳正雄
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,請
求函查保險契約資料,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
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