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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求償債務(2026-01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749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陳靜子(原名陳淑靜)  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
    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
    行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,惟查債
    務人設籍臺南市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
    證,因債務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
    管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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