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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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95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鄭伊庭(原名鄭玉葉)
游榮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
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
行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鄭伊庭(原名鄭玉葉)之
郵局存款及保險投保資料,惟查債務人鄭伊庭設籍新北市新
店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,因債務
人鄭伊庭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
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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