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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3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徐詩涵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7,958元,及其中本
    金45,702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8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8月21日開始與債權
   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
    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
   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    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
    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   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
    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
    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(以下同)47,
    958元,及其中本金45,702元未按期繳付。(二)查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47,958元及其中本金45,702
    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
    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
    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程志賓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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